航空动力学报

期刊导读

地方法治建设动力的社会化问题研究

来源:航空动力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2

法治是政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理想治理状态。地方法治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落实者,在国家法治建设中逐渐从边缘化到被认同,并被给予越来越多的学术关注和理论研究。其中,地方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问题的探讨对于加快地方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无论是为促进地区经济而产生的经济增长为导向的推动,抑或是围绕法治指标考核的推动,作为制度性动力机制对多元协作治理背景下的地方法治建设的作用日渐衰减,本文尝试以地方法治建设的动力社会化为视角展开地方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优化研究,通过原生性动力的提升实现地方法治建设持久的动力支撑。

一、政府推进型动力机制的检讨

就推动法治发展的主体而言,概莫两种动力,即外界动力和内在动力。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为主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后者是以社会为主的“社会演进型”模式。在为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的法治建设的初期,延续我国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历史必然,采取自上而下的以政府为主的“推进型”动力机制是现实和积极的,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深入,政府推进型模式益发呈现动力的不足与偏差。

首先,法治指标考核催生的工具化认知无法保障地方法治建设良性发展。2015年立法法将市一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全部的282个设区的市,但不可避免伴随而生的是对法治的实用主义理解,忽视立法节制,脱离了法治的本质和规律而聚焦于法治的物质外形,无形中消解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所蕴含的内在价值。或为完成立法指标而重复照搬上位法;或为追求政绩、受到领导指示或社会事件影响,未经充分评估论证是否可行而匆忙立法;更甚者为维护地方利益,以追求地方特色立法为由,无视抵触上位法而选择立法。法治仅被视为具有治理功能的工具。忽视权力限制、权利保障和公民实质性参与,政绩压力驱动下的法治受多重人为因素的限制,无法保障常态化的、稳定的规制构建。

其次,外部动力推动造成地方法治建设中立法与法治实践的脱节。法律必须通过法治实践中产生的需要与矛盾来修补其自身的内在缺陷。出于国家整体法治观的考量,地方自主性和央地关系互动性更多表现为地方如何应对中央并与其保持一致,地方法治发展规划及评估考核机制游离于基层社会,未能真正解决地方社会治理难题及经济发展问题,难以实现地方立法与法治实践的接洽。

再者,政府推进型动力机制中存在法治悖论。法治建设尤其是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地方政府既是地方法治建设的推动主体,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中自我革命的对象,而此种身份矛盾性导致其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有限性。法治的目的是依靠法治方式促成面向民众的民主机制的形成以及保障并制约政府政治的依法正常运行,但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却在无形中不断扩大着国家公权力,未得到有效限制和监督的国家公权力利器屡屡侵犯社会公众合法私权益。

地方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在坚持法治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法治要求下,重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重塑社会公众对未来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信心。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是顺应法治中国建设所彰显的地方法治常态化势态,摒弃工具化思维,追求法的本质的稳定而长久的善治,是赋予人民通过平等参与、民主协商、监督评价等体现民意的有序治理,规制公权并保障私权。

二、多元协作治理语境中地方法治建设动力的内在生成逻辑

(一)法治发展策略的转变使地方法治建设动力社会化具有必然性

现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重大问题的法治需求。同时我国法治发展策略如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一样,亦面临从粗放式向精细化、实效化的重大转变,将更加注重从更深、更广层面有效应对中央尚未抑或无法解决的地方局部具体问题,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工作重心将适当偏重,地方和基层将以充满法治活力的面相成为中国社会依法治理的重点领域[1]。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多样化的本土资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2]。实现国家宏观法治的建构向地方法治建设的基层落实的阶段性转变。地方法治建设更注重结合地方实际社会状况,以地方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法治为主要手段解决地方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形成更具特色的地方法治,进一步彰显我国法治发展的中国式道路。这亦表明我国法治建设逻辑已由单纯的政治型法治转变为政治型与社会型并重但又以社会型为主的可持续性法治,由此,地方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社会化的根本转变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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